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3-06-09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61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严肃学院纪律,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在岗工作的纪录,是考核教职工工作态度,进行津贴发放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学院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学院考勤检查、考评工作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各系(部)、各部门的考勤工作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纪检监察室要协助做好监查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人员日常考勤工作,月末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3个工作日前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没有汇总统计或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手续不全的,组织人事处均按缺勤处理。对各系(部)、各部门考勤工作组织人事处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考勤分为出勤、病假、事假、公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加班、休假)、迟到、早退、旷工等。
第六条 教职工按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凡未请假超过规定到岗时间的,或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均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迟到、早退按月累计计算,3次以内(含)每次降低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0.05,从第4次起,每次降低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0.1。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在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2小时以上者;
3、假期期满后,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者;
4、未请假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会议者。
第八条 教职工不能正常上班的,事先必须书面申请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认定为已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本人在外地或者在市区因紧急情况等原因,事先未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须通过电话等手段及时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应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凡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而又需要请假的,必须先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并安排好课程后,再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公假1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4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送组织人事处备案;5天以上报院主要领导批准,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中层领导病、事、公假2天之内,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送组织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含3天)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主要领导批准,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部门教职工因公出差1—2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院主要领导批准。未履行手续并未获批准擅自行动的,按违纪和缺勤处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对已批准的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要继假的,应按上述审批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对加班调休的请假程序也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所有请假审批材料,均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非特殊情况的学院不准许在教学工作期间请探亲假。
第十六条 婚、产、丧假
1、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婚假时间为3天。对于需要到外地结婚的教职工,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为晚婚年龄,不包括再婚),婚假增加15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丧事假3天。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给予1—3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3、一般婚假和丧假期间内,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晚婚假期间,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假天数。
4、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产假、护理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第十七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休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相关请假手续办理后方能休假。
第十八条 工伤:教职工因工受伤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相关请假手续办理后方能休假。工伤需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执行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请假规定的处理
1、所有各类请假超过请假期限并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其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2、凡超过批准权限准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扣除审批人的相关津贴。凡请假人请假事由、类别不实的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实的,由请假人负责,按违纪处理。
3、请假者假期结束后须按时到岗上班,并向所在部门及组织人事处销假。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间待遇凡按规定批准同意请假者,其请假期间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婚假、产假、计生手术假、探亲假、加班调休假等符合规定的公假,按规定执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病假: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院长签字同意,病假期在二个月以内的,可执行基本工资;病假期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病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费,按本地最低生活标准费。
3、事假:事假人员不能执行任何工资。
第二十二条 对旷工的处理
1、每旷工1天,降低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0.2,每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则不执行本月工资。
2、连续旷工6天-9天或一年内旷工11天-19天者,年终考核时按基本合格处理;连续旷工10天(含)或一年内旷工达20天以上(含)者,年终考核只能按不合格处理。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旷工超过30天(含)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第二十三条 加班、值班的处理参照学院关于加班、值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有关考勤的管理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