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教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08-04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71
各教职工:
根据江西省和萍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及《关于调整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萍矿[2012]7号)相关政策规定,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将学院教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标准说明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教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年人均征缴由75元提高到100元,其中,单位征缴由57元提高到82元,个人缴费仍为18元。
二、 从2012年1月1日起,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调整后参保人员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16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为15万元。
2013年学院教职工个人缴费18元已在6月份基本工资中扣除,如有疑问可向组织人事处咨询。
组织人事处
201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