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18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75
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赣人核发[1995]13号)、《关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02]7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院在职在岗的管理岗位的科员或干事(含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及退居二线享受科级干部待遇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四条 当年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单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或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军队转业(退役)军人由转业(退役)后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当年晋升职务(含党内、行政、专业技术、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重点考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思想品质、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特别是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办法可由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管理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扎扎实实办成事,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认真,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责任事故。
第十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现任职位或岗位要求的;
4、工作责任感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事故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6、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可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 同时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按受到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按规定条件补定等次;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情况办理。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离岗退养人员,或身患精神病、癌症等有关特殊病种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在必要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停薪留职合同进行考核,凡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必要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七条 对军队转业(退役)军人的年度考核,其转业(退役)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役)时的鉴定,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女职工根据江西省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享受的假期以及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婴儿哺乳期内,应参加年度考核,凡未违反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也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10%之内。
三、 考核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意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要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做好平时记录,年度考核一般应在每年年末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自己一年来的德、能、勤、绩的主要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填写《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非教学人员年度考核表》并上交到所在党支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处。
2、综合评价:被考核人上交年度考核表以后,由所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德、能、勤、绩的综合评价,并填写《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非教学人员德能勤绩量化考核表》,结合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根据德能勤绩量化考核得分,90以上的可推荐为优秀,75分-89分确定为合格,60分-74分确定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
3、确定等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的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报学院党政班子联席会审定。
4、 反馈:经院党政班子联席会通过后,将考核结果通知院属各党支部,由各党支部通知被考核本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从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或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基层单位考核小组一般应在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被考核人和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如被考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在7日内向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有关个人考核材料应按管理权限归档。对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应将未考核原因记入《年度考核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绩效工资系数对应A级(1.2),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当年绩效工资系数对应B级(1.0),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绩效工资系数对应C级(0.8)。
2、管理人员从下年度起连续两年被确定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合格等次的,才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但在竞争上岗时,可参加与现任同级职务的竞争。
3、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可以续聘同级或同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务),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务)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4、连续两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第二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绩效工资系数对应D级(0)。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表现不好的予以辞退。
3、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小组成员由院领导以及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组织人事处,承担考核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管理岗位的科员或干事(含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及退居二线享受科级干部待遇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党支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负责。
第三十一条 院属各党支部分别成立基层单位考核小组,负责本支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基层单位考核小组由各党支部的部门党政负责人、支会负责人以及教师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组成人员情况及考核日程安排报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1、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2、审核有关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3、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年度非教学人员考核情况统计表》、《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非教学人员年度考核表》、《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非教学人员德能勤绩量化考核表》等材料及时上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对个别年度考核工作不落实,甚至走过场的党支部,学院责成其重新考核。
六、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相关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