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事项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6-11-08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47
各教职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和《关于启动首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6]72号)文件精神,截止2016年10月底,我院已经办理完成各项参保登记手续,正式纳入江西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2016年10月(含)前已办理事业编制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16年11月起由省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
2、从2016年11月起,在职人员向省社保中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具体可在2016年11月工资表中查询,我省2016年缴费保底基数为2547元,缴费限高基数为12732元)。
3、从2016年11月起,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即缴费基数的4%)由学院暂为代扣,待职业年金系统上线后,按省社保中心要求足额转入相应账户。
4、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按400元/600元暂扣部分暂挂靠学院账户,待省社保中心适时启动费用结算后另行结算(多退少补)。
组织人事处
2016-11-08